关于印发《通信规划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

2006-02-14   浏览次数:
          (信部规[2001]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和经营单位,从事通信规划研究和编制的各类科研机构:

  为实现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加强通信业的规划工作,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提高通信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规定,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我部制定了《通信规划工作管理规则》,对通信规划及规划管理的体系、内容、工作程序和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现予引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将按此进行行业规划管理。请各相关单位据此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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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规划工作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业的规划工作,实现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通信规划工作水平,依据国务院赋予信息产业部行业规划管理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的适用对象是参与通信规划工作的各类规划主体。包括: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和经营的企业或单位,从事通信规划研究和编制的各类科研机构等。
本规则是对上述各主体从事通信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第三条 各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类通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总体规划的要求、行业管理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编制通信规划。

  第四条 国家对通信规划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信息产业部和各省通信管理局作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拥有涉外、全国范围内和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通信规划管理权。

  第五条 本规则所规范的内容包括通信规划体系、规划管理体系、规划编制内容及主要程序和其它相关问题。

  第六条 通信规划工作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通信行业规划工作应有利于通信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二)通信行业规划应紧密结合市场市场发展需求、发展趋势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提高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度和规划的透明度。

  (三)各通信规划主体应明确各自权责,协调相互关系,突出各自特点和作用,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指导性和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

  (四)加强通信规划的统筹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和通信企业对实施发展规划、建设的主导作用,提高工作效率。

  (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公平竞争。

第二章 通信规划体系


  第七条 按照编制主体不同,通信规划划分为通信行业规划(简称“行业规划”)和通信企业规划(简称“企业规划”)。

  行业规划是对未来一定时期通信发展环境、通信网络和技术发展趋势、通信业务市场、通信业发展战略目标、发展重点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等进行的描述,强调的是政府行业管理的职能,是该时期内通信全行业发展的指南。

  企业规划(本规则所指的“通信企业”或“企业”,主要指电信运营企业,包括建设和经营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是对未来一定时期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实施步骤和经营措施等内容的描述,是指导企业中长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依据管理层次的不同,通信行业规划可以划分为全国行业规划和地方行业规划(省行业规划),通信企业规划可以划分为总部(集团)规划和分、子公司规划。

  第八条 按照涵盖的内容范围,通信规划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题规划。
综合规划是通信规划全部内容的综合反映,是对未来发展的全面描述。专题规划是针对某一方面发展所做的翔实的专业性规划,是编制综合规划的基础之一。

  第九条 按照规划期限不同,划分为五年规划和滚动规划(根据国家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和惯例,也称为“五年计划”和“滚动计划”)。

  通信业五年规划是根据国家五年计划的总体安排,以五年为一周期的用于指导通信行业或企业未来五年发展的中长期战略规划。

  滚动规划是以五年规划为依据,根据外部环境和规划主体自身的发展变化情况,近细远粗,对五年规划逐年滚动修订,并进行分年度安排的实施性规划。滚动规划期可以为三至五年,滚动规划跟踪五年规划的执行情况,并指导年度计划的安排,每年修订一次,并将规划期后延一年。

  第十条 各类规划的相互关系

  (一)行业规划与国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简称“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及企业规划
全国行业规划是国家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要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地方行业规划是地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要服从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行业规划在编制时间和内容上要与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衔接。

  行业规划对企业规划发挥指导作用,企业规划是实施行业规划的重要体现。编制行业规划要充分考虑通信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企业规划要参考相应行业规划的指导性意见,两者在编制过程中相互协调完成。

  (二)综合规划与专题规划

  综合规划涵盖了专题规划的主要结论,专题规划是对综合规划中重点领域的扩展与深入,两者共同构成通信规划的主体部分。

  综合规划是通信规划体系的核心,其内容结构相对稳定,行业主管部门和通信企业必须定期编制综合规划。专题规划则可由编制单位结合实际需要,有选择地编制。

  (三)五年规划与滚动规划

  五年规划是编制滚动规划的基础和依据,滚动规划是对五年规划的修订与更新,能够衔接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章 通信规划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通信规划管理体系

  通信规划工作实行“两线两级”管理。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全国和各省通信行业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各通信企业总部(集团)和下属省级分、子公司负责本级企业通信规划的相应工作。

  (一)通信规划管理机构的划分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部门为全国通信规划管理机构;省通信管理局规划管理部门为省通信规划管理机构。
各类通信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灵活地设立规划职能机构,但应当保证职能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二)通信规划管理机构的权责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全国通信行业规划,对通信规划工作和规划内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综合平衡,并负责规划上报和发布,同时承担对各省通信管理局和通信企业(主要是跨省企业)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部内相关司局按照部编制规划的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配合行业综合规划的编制并根据要求组织相关专题规划的编制。

  各省通信管理局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本地通信行业规划,对辖区内通信规划工作和规划内容进行综合平衡,承担辖区内企业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通信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行业规划和企业规划,对相关企业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信息和网络安全的情况,通信资源的使用情况,承诺的履行情况等。

  (三)规划管理与职能机构的相互配合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部门要为省通信规划管理部门和通信企业的规划工作提供指导和建议,确保通信规划的衔接平衡。

  各省通信管理局规划管理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部反映本地通信业的发展状况,并结合本地实际,对全国的行业规划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各省通信管理局规划管理部门应为辖区内通信企业的规划工作提出指导和建议。

  各级通信企业有义务按照各级通信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本企业规划和有关资料。

  通信企业内部各级规划职能机构的相互配合,由企业总部(集团)自行协调。

第四章 通信规划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通信规划工作程序一般要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一)规划准备阶段:包括规划立项、规划框架思路研究等环节。

  (二)规划编制评议阶段:包括项目调研、专题研究、规划编制、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等环节。

  (三)规划审批实施阶段:包括规划的上报备案与审批、规划实施、规划调整和监督管理等环节。

  依据通信规划的管理层次、内容范围和功能特性的差异,上述工作环节可以进行适当的归并调整。

  行业规划和企业规划的工作程序在编制评议阶段有所不同。行业综合规划在规划内容上只进行到规划纲要阶  段,而行业专题规划和企业规划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内容,形成完整的规划。

  第十三条 五年规划

  按照通信规划体系的分类标准,五年规划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业五年综合规划与专题规划、企业五年综合规划与专题规划。

  行业五年综合规划与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业五年综合规划

  1、上一个五年规划的发展回顾;

  2、上一个五年规划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分析;

  3、未来五年的发展环境与市场展望;

  4、未来五年通信业的发展目标;

  5、未来五年通信业发展思路与重点;

  6、相关的政策保障措施。

  (二)行业五年专题规划

  通信行业五年专题规划是在五年综合规划框架思路的基础上,对未来五年通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门的分析研究。

  通信行业五年专题规划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未来五年发展环境与趋势、主要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和相关政策措施等。

  全国行业五年专题规划现阶段一般可包括以下几类:

  1、号码资源、频率资源、经营许可证五年规划;

  2、干线基础传输网五年发展规划;

  3、国际通信网五年发展规划;

  4、通信普遍服务五年发展规划;

  5、党政专用通信网五年发展规划;

  6、应急通信网五年发展规划;

  7、通信业推进国家信息化五年发展规划。

  省行业五年专题规划种类和全国行业五年专题规划有所不同。各省通信管理局根据职责授权,按照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五年综合规划需要,对有关重点问题编制专题规划。

  (三)通信企业五年综合规划和专题规划

  通信企业五年规划的内容依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编制时可以参考行业五年规划的内容体系。

  对于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明确要求的、需要综合平衡的内容,通信企业应当纳入自身的五年综合规划和专题规划之中。

  (四)五年规划的工作程序

  全国通信行业五年规划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上一个五年规划第4年的半年为五年规划准备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确定领导和编制机构人员,研究提出  框架思路;组织五年规划框架思路交流会,修改完善框架思路;部署需要重点研究的五年专题规划和支撑课题,  启动专题规划和支撑课题的研究工作。

  上一个五年规划的第5年至本五年规划第1年1月为五年规划编制评议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上一个五年规划最后一年第3季度末前完成五年专题规划和支撑研究课题的编制评审工作;依据专题规划和支撑课题,以及各地区、各企业的规划情况,修改形成五年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召开五年规划纲要交流会,评议修改五年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本五年规划第1年1月前修改形成五年规划纲要讨论稿,提交到当年的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上供代表讨论,会后修改完成五年规划纲要报批稿。

  本五年规划第1年2月至3月为五年规划审批阶段,该阶段主要工作是:经部党组批准报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后公布实施。

  五年规划工作程序可参见附表。
编制其他规划以及地方和企业编制规划可以参考上述步骤执行,但应与全国行业规划进度保持基本同步。

  第十四条 滚动规划

  滚动规划是通信规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同期的五年规划是实施性规划,相对于每年制定的年度计划则是指导性规划。滚动规划的重点是分析变化的环境,调整发展目标并提出滚动期内的重要发展思路。

  (一)滚动规划的期限

  不同内容的滚动规划期限有所不同。通信行业或者企业的滚动规划,可根据规划覆盖范围的大小区分为综合滚动规划和专题滚动规划。综合滚动规划与五年综合规划范围对应,行业综合滚动规划期限为五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三年或者五年综合滚动规划。现阶段专题滚动规划的重点是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该专题滚动规划规划期统一为三年。

  (二)滚动规划的内容

  综合滚动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上年发展回顾及规划执行情况分析;

  2、滚动期间内的主要环境变化;

  3、滚动期间内市场需求预测分析;

  4、滚动期内发展思路及各年主要发展目标;

  5、滚动期内重点难点分析;

  6、需要调整的政策措施。

  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传输网现状(含路由图及上一年度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2、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含项目路由、距离、容量、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3、本年度传输网建设路由图;

  4、滚动期末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建设项目框架等。

  (三)滚动规划的工作程序

  全国行业滚动规划由部牵头,总体负责,各省通信管理局参与,并承担相关的具体研究任务。全国行业滚动规划内容相对较为全面,各省滚动规划可以只对一些省内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全国行业滚动规划每年发布,省滚动规划按照规定上报部备案。

  全国行业滚动规划的工作程序如下:

  每年第3季度初,部和各省通信管理局分别提出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由部综合规划司整理汇总。以部为主提出编制下一年滚动规划的框架思路,包括: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展环境、市场预测、重点研究课题等。

  第3季度中,召开部省滚动规划座谈会,共同研究、确定框架思路和研究课题,并进行工作任务细化,明确任务的具体承担单位(部、省或协作组),开始编制。原则上,部主要承担全国性发展目标预测,业务市场预测,国内外大环境分析,行业总体发展趋势预测等工作。各省或协作组根据所在地区的特点,承担具体研究工作。

  年末召开滚动规划审定会,对行业滚动规划各部分内容进行审定,于第2年初发布。

  其余规划原则上可参照以上程序由组织编制部门自行编制发布实施,但须按通信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通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可以要求有关通信企业编制报送某些专题规划,可以变更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内容,并可参照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进行审批管理。

第五章 通信规划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十五条 通信规划工作的保障

  要重视培养和广泛吸纳规划人才,加强通信规划专业队伍的建设。

  要加强通信规划的质量管理与控制,重视规划及有关专题研究的立项审查和成果评审,重视与国内外、行业内外的学术交流、经验交流和信息交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逐步建立规划后评估制度,从整体上保证规划质量。

  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划经费的落实。可以考虑以规划专项经费和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等多种手段保障通信规划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通信规划相关的法律问题

  通信规划工作大部分具有一定的保密要求。对规划工作中涉密信息,要严格执行密级管理和披露权责。企业不能以保密为借口不按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规划资料,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保密条例的要求,对企业上报的密级资料妥善加以管理。企业在规划编制等工作中应通过咨询合同保密条款明确相关各方的权责。

  对通信规划最终成果、中间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建议委托研究方和研究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为适应国家计划管理体制、通信行业管理体制不断深化改革的要求,适应通信技术、通信市场不断变化的发展趋势,本规则将在实施过程中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国家邮政系统相关机构的通信规划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ace-dc.org.cn/2006/02-1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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