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通信设计企业、优秀通信设计企业家、优秀通信设计工作者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推进我国通信设计企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为了切实有效的做好先进通信设计企业、优秀通信设计企业家、优秀通信设计工作者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先进通信设计企业、优秀通信设计企业家、优秀通信设计工作者的评选工作由通信设计专业评审委员会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设计工作部负责承办。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
1、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1-3人。
2、设计工作部常务委员13人。
3、设计工作部秘书长1人。
4、设计工作部成员单位专家代表4人。
评审委员会共计由19-21人组成。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指定一位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副主任2人。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相对稳定,但也可根据工作情况,每一届对评审委员会委员做适当的调整。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任务:
对所申报的先进通信设计企业、优秀通信设计企业家、优秀通信设计工作者的材料进行客观公证的审核,做出科学的评价,并将评选意见报送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由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核准后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审批。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㈠ 权利
1、有权对参与评选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并做出评价。
2、有权对参加评选的企业和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申报企业或个人提供补充材料。
㈡ 义务
1、评选工作必须客观、公正、科学、求实。
2、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按时参加评选活动,履行评审委员会职责,遵守评选纪律。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形式审查、登记、存档,评选活动的组织工作及后续的上报、表彰等有关工作。
办公室设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设计工作部。
第八条 评选工作的程序。
1、初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先进通信设计企业评选办法”、“优秀通信设计企业家评选办法”和“优秀通信设计工作者评选办法”的要求,按照审查分工,严格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
2、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首先听取评委会办公室关于初评工作的情况和初步审核结果的汇报,然后已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参选企业和个人进行评选。获得“先进通信设计企业”和“优秀通信设计工作者”的人数严格控制在《评选办法》所确定的人数限额以内。
3、审定。评审委员会评选的结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核准,并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审批后为最终评选结果。
第九条 评选结果的公示。评选工作结束后,将评选结果在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的网站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如有不同意见,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的提出申诉理由和意见,并附上有关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