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规范省通信建设市场,保证通信工程质量,防止各种形式的挂靠队伍进入通信建设市场、扰乱正常建设秩序,近几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陆续出台了对从事通信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外省企业到本省承担通信工程的备案管理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对规范省内通信建设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各省的备案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备案规定与今年7月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为更好地规范全国通信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为通信建设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通信建设市场环境,进一步促进通信建设质量的提高,现就外省通信建设企业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备案手续问题
各省出台的备案管理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本省通信建设企业从业情况,备案不是审批,因此备案手续应尽量简化,有利于通信建设企业跨省流动。在备案管理规定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高于或多于我部发布的有关通信建设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资料要求。
2、关于要求外来企业所在省通信管理局出具意见的问题
通信建设企业在申办资质时已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管理局审查或审批,因此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省通信管理局可要求外来企业出具企业资质证书的副本,即可了解企业的情况,不应要求外来企业再出具企业注册所在省通信管理局意见,给当地通信管理局与通信建设企业带来重复工作。
为配合管局的工作,我司将尽快通过“通信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公布通信建设企业资质信息,便于管局查询。
3、关于交纳质量保证金的问题
在通信建设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中,没有关于要求建设企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因此不应要求通信建设企业在备案时交一定的质量保证金,未经批准也不应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企业在承担工程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电信建设管理办法》(部20号令)、《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18号令)以及通信建设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4、关于要求通信建设企业在承担业务地区拥有固定工作场所问题
由于通信建设企业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企业在资质注册地已拥有了拥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不应要求外来企业在承担任务所在地再拥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要求外来企业提供企业总部通信地址、负责人,以及承担任务所在地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关于备案的时间问题
由于企业到外省承担业务的时间是不固定的,备案工作是日常的管理工作,不应在固定某个时间受理,而应随时进行受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对照本省有关通信建设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进行清理,凡与《行政许可法》及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应及时进行修订。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200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