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4-2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资格不宜设年检、复查制度。因此,《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部31号令)中取消了个人资格的年检、复查制度。为与部31号令相关规定衔接,对从2002年开始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有关管理问题,特做如下规定:
在2002年-2004年内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我部不再办理复查手续,证书的有效期延至2010年。持证人员应在2005-2010年内接受一次继续教育(有关继续教育问题另行发文),如需要续办的持证人可在2010年按照部31号令的规定提出续办申请。

  请你局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遵照执行。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2005年7月1日

  抄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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