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省海门市通信电杆破坏事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04-29   浏览次数: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江苏省海门市通信电杆破坏事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通[2004]68号)已收悉。你局反映的通信建设中尚未开通电信业务的通信电杆是否界定为“电信设施”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有关规定,江苏省通信股份公司南通分公司布放在海门市的通信电杆属于开通电信业务所必需的物理资源,因此这些通信电杆应界定为“电信设施”。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2004年5月11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ace-dc.org.cn/2006/04-29/216.html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