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卫星公司,铁通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大唐电信,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有关计税营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邮部[1995]626号)的规定,各单位仅在编制通信工程概预算计算税金时,将光缆、电缆的费用从直接工程费中核减。编制通信工程概预算的其它规则暂不做变动。
目前,部正在组织修订《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邮部[1995]626号),相应的计算规则的调整将在修订时统一考虑。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完工程仍按原标准执行,新开工工程按本通知执行。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20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