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6-04-2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大连市工程咨询中心,有关部门工程咨询管理单位、中央管理企业工程咨询管理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05年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5]2900号),为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顺利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请认真组织落实下列事项: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3号公告,以及我会提出的《关于认真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公平、公正地认真审查,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严把资格条件准入关。

  二、加强依法办事的力度,要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评审,既切实维护29号令资格条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要赢得社会和咨询单位普遍的认同和支持。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各省级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在协助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相应基础性工作时,要设领导机构和专家评审组,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我会备案。中央管理企业的工程咨询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初审(审查)意见应明确具体,加盖单位公章、有负责人签章(或签字)、有审查日期。各初审(审查)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申请报告的同时,具体申报的文本、电子材料交中咨协会接收。

  四、规范申请材料,提升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申请单位应报送一套文本材料,并在网上传输电子材料,文本材料按要求顺序装订成册,电子材料在《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上填写。文本材料与电子材料相同的部分,内容必须一致。申请单位、协助初审和复审的相关单位都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五、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还要明确的问题:

  1、在单位资格申请过程中从业人员发生执业单位变更时,要按照《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文)的规定,提交本人申请、原执业单位解聘意见、新执业单位聘用意见,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作为申请单位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
  2、凡持有预备级、临时级或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均应在这一批重新申请。
  3、新申请单位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申请工程咨询专业及服务范围时可以不受限制,但在评审中,初审(审查)单位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按照29号令的资格标准条件,认真考核单位的实力后给以认定。

  特此通知。
关键词:工程咨询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ace-dc.org.cn/2006/04-29/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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