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

2006-04-30   浏览次数:
  凡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应当经过电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抗震性能检测,并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不得在抗震设防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二、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三、许可条件 
  申请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
  (二)电信设备经过7、8、9级抗震烈度检测合格。

  四、申请程序
  申请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文本由信息产业部提供),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境外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原件(注:提交申请表同时须附下列材料(除证书性材料均必须用中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
  (二)属于需要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应出具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其他电信设备应当提交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报告或检测报告。进网许可证和检测报告应当为原件;
  (三)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出具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五、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信息产业部按定期集中受理方式,每季度受理一次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申请。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信息产业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合格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经审查不合格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二)变更程序
  电信设备检测合格后,发生同种设备结构设计、焊接装配工艺、材料等变化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于因此可能造成抗震性能降低的电信设备,信息产业部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重新核发该电信设备的检测合格证。

  七、备注: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具体检测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电信设备进行抗震性能检测,并对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ace-dc.org.cn/2006/04-30/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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