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依据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信部规【2001】632号)
二、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核准本行政区内的电信运营企业自行招标事宜。
三、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信运营企业;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
(五)依法应当备案的招标项目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
二、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以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备等办公条件;
5、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相应专业评标的能力;
6、有按规定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二)申请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除应具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负责人及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具有中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工程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各不得少于2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不得少于5人;
3、近2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4亿元以上,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申请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除应具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负责人及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6年以上,且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工程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不得少于3人;
3、近2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2亿元以上,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一、申请程序
(一)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的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电信运营企业设立自行招标机构的有关文件;
(3)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招标文件的样本;
(5)自行招标项目备案的有关文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2、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电信运营企业自行招标事宜,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委托负责核准本行政区内的电信运营企业自行招标事宜。
(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合法完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技术和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通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所有雇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9)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获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下发自行招标确认文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时,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向申请人下发自行招标确认文件的同时,将自行招标资格认证的情况报信息产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