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2006-05-26   浏览次数: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二实施主体:信息产业部

三受理单位: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许可条件: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通信建设监理单位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
   或取得中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工作经历;
(五)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六)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初审单位进行原件校核);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2、为方便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
  产业部审批。
(七)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 受理方式为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
  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
  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
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
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延续、变更程序: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继续教育证明;
(3)原《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九)联系方式:具体事项请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联系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ace-dc.org.cn/2006/05-26/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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