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
施工、
监理、
咨询、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部:
根据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常务委员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中国
通信企业
协会批准”的规定,经本专业委员会第一届第七次常务委员会(以通讯形式召开)书面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通信
企业协会批准:
(一)、同意增补北京市
电信规划设计院为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单位;
(二)、同意增补郭丽华同志为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抄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抄送:本专业委员会各常务委员、秘书处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