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通信工程建设管理自律公约

2007-03-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建设市场执业行为,建立和健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诚信自律机制,维护通信运营企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声誉和通信建设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和文明经营,促进通信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本着自愿参与和自律原则,制定本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通信运营企业、国家邮政总局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以及所有通信工程建设企业从业者(以下简称公约成员)签署加入本公约,实行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签署本公约自愿,退出本公约自由。退出本公约时,本专业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 公约成员自律守则

  第四条 依法从事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坚持诚信为本的原则,守合同、重信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尊严和声誉,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通信工程建设市场良好秩序。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项规定,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企业竞争,以自有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参与市场竞争,不破坏行业内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不从事违犯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活动;不采取非法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和损害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不以非法手段谋取本部门利益。
 
  第八条 通信运营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自行招标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守则:

  1、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等违规手段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擅自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将应当邀请招标的项目改为直接发包或直接采购。

  2、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办理备案手续;属公开招标的,应在规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3、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并取得自行招标资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

  4、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严禁以收取代理费回扣、签订阴阳合同或帮助意向投标人中标等不正当要求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串通,进行暗箱操纵招标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5、招标人在投标资格、评标办法中不得违法设置障碍或技术条件,歧视、排斥外地、外系统或不同所有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为特定投标人设定有利条件;不得强制为投标人指定联合体或分包商。

  6、招标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示范文本规定的基本内容、格式、程序编制和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不得设置违法、违规或苛刻条款侵害投标人的正当利益,不得要求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争。

  7、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得干预、引导或串通专家的评标工作。

  8、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规定程序选择确定中标人,并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9、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条款,及其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随意改变招标内容和中标价格,亦不得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0、招标人不得指使、授意或认可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

  11、招标人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守则:

  通信运营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应责成招标代理机构坚持以下守则: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2、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

  3、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公约第二章招标人自律守则的相关条款,并应依法订立和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4、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竞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5、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买卖、涂改和伪造招标代理资质、营业执照、资格业绩等有效证件。

  6、招标代理机构应坚决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竞争行为,严禁采用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

  7、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8、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业务人员,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

  9、招标代理机构应坚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知识,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

  第十条 投标人自律守则:

  1、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投标和其他交易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2、投标人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出借、买卖、伪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产业绩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和印章,严禁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投标人的名义投标。

  3、投标人参与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投标必须具有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业绩或许可条件。
  
  4、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程序。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

  5、投标人应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低于成本价竞争。

  6、投标人应严格按中标条件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得将项目违法转包、挂靠承包和违规分包。

  7、投标人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诽镑、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8、投标人对违法和不公正行为投诉时,应保证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

            第三章 公约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的权利:

  1、通过本专业委员会诚信监督机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列席本专业委员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4、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监督本专业委员会诚信监督机构,有权向本专业委员会和上级协会投诉、检举诚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的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

  2、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3、协助本专业委员会诚信监督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4、配合本专业委员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5、配合本专业委员会诚信监督机构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

  6、配合本专业委员会诚信监督机构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和人才交流平台。

             第四章 公约的管理与执行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在本专业委员会内设立诚信监督机构(本专业委员会自律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公约成员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建立公约成员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本专业委员会设立诚信监督电话,并在专业委员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十五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本公约,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规范、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需要调查处理的较大违约事项负责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守则。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公约执行机构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公约执行机构在接到申诉后,对违约事项组织调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1、有明确的申诉人;
  
  2、有明确的违约单位;

  3、申诉人对申诉事项有相关的理由陈述和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公约成员内部通报或取消成员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协会处理。

  第二十条 被处理的违约方,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协会申诉。但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的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经本专业委员会组织核实无误后,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暂停本专业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解除在本专业委员会担任的相应职务;

  (三)、对违约失信处理结果在本专业委员会会刊、网站或在国家规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

  (四)、 建议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或撤消资质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五)、凡从业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效。成员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三分之二以上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自律公约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ace-dc.org.cn/2007/03-12/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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